由于自身原因或业务需要,施工企业可能面临重组、兼并、分立等问题,那么此时如何处理自身的资质呢?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重组、兼并、分立中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认定的通知》(建审[2014]79号)规定,下列类型的建筑工程企业在重组、合并中申请资质证书的经划分,可按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净资产、注册人员等指标符合标准要求的,直接换发证书。

(1)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交注销资格证书的申请,申请被吸收企业的资格;

(2) 新设合并企业,即多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重组为新企业,原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交了注销资格证书的申请,新企业申请继承原企业资格;

(3)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者原企业短期内不能办理工商登记的,被合并企业提出注销资格申请后,可以取得有效期一年的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以按照规定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格证书;逾期不提交申请的,资格证书失效,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有关资质;

(4) 企业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重组、分立,即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者各全资子公司之间因业务结构调整而发生的主营业务资产和人员的转移,企业申请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资质,不增加资质总额的;

(5) 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多家国有企业之间转移主营业务资产和人员,企业在不增加资质总量的情况下申请资质转移;

(6) 企业外资退出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退出。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企业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继承原企业资格;

企业在改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申请材料经资质转让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向资质转让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除上述情形外,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对申请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现在我们应该了解这种情况,在什么情况下企业资质需要重新认证,在什么情况下资质可以直接继承。